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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立1946韦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从,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适用于本章程:
(一)具有1946韦德学籍的学生。
(二)曾具1946韦德学籍,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
(三)曾具有1946韦德学籍,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四)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
(五)已经入学报到,在学籍审查期中经审查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给予申诉学生本人的下列处理决定:
(一)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
(二)给予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第四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任命其组成人员,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
1946韦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0名常务委员和10名临时委员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
主任由各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领导担任。其他常务委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校团委等部门主要领导,学校法律顾问,及校学生会、学生自律中心学生骨干担任。
作为常务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校学生会、学生自律中心学生骨干更换时,由接任者担任常务委员。
临时委员由7名教师代表和3名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临时委员由学工部推举。3名学生临时委员由学生会和学生自律中心推举。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学院的师生担任。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和程序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章程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申诉期应当自收到有关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处理委员会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章程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全的。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复议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秘书长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议会议。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当派一名法律工作者出席会议,提供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
申诉人所在学院也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
律师和学院代表均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秘书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
第二十条 复议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 申诉复议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书面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由秘书处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议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的“以上”、 “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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